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养牛项目购牛资金滚动发展方案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0〕263号)
野角乡、撒拉溪镇、长春堡镇、鸭池镇、何官屯镇、八寨镇、对坡镇、大银镇、林口镇、生机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对试行方案进行讨论和修订的基础上,现将《毕节市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养牛项目购牛资金滚动发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养牛项目购牛资金滚动发展方案(试行)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209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毕节市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养牛项目购牛资金滚动发展方案
为确保2009年“三江源”生态保护项目肉牛子项目顺利实现滚动发展,努力做大我市肉牛产业,根据地区对“三江源”生态保护项目肉牛子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借支标准。养牛场(户)按相关规定自行购牛饲养,购进能繁母牛必须是西门塔尔杂交一代牛(体重不低于150公斤);肉牛必须是西门塔尔三元杂交牛(体重不低于175公斤)。借支标准为:每饲养1头牛向项目单位借支滚动发展资金24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
二、资金借支要求。实施“三江源”养牛项目的养牛场(户)提供房产、养殖圈舍等可出让的的固定资产作担保抵押,与当地政府签订担保合同,出具还款承诺书,保证项目实施期间饲养的牛群在质量和数量达到项目要求。如达不到要求,市农牧局和地方政府按担保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抵押担保的财物。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地震、洪涝、空中坠落物、山体滑坡等)造成肉牛死亡,经相关部门确认,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实行借款挂帐
三、还款时间及金额。养牛场(户)借支的购牛资金自签订借支依据后的第三十七个月开始归还,第一年归还总借支金额的20%,第二年归还总借支金额的30%,第三年归还总借支金额的50%。经核实,养殖经营效果好、能扩大养殖规模的可适当推迟1-2年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