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参合金的收缴程序。各镇乡办事处合管委按照市合管委要求,全面负责农民参合金的筹集工作。农民要以户为单位按家庭实有人数将次年的参合金按规定时限自愿交到村合管小组,村合管小组统一上交到镇乡办事处合管办,可采取开办新农合农民筹资征收服务厅、服务点定时定点交纳或逐户上门收取,也可委托镇乡财政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账户或结算账户进行收缴等方式。逐步将上门收缴变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不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及时足额将筹集资金(含利息)上缴到新农合专户。农村“五保户”,二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为特殊群体,由镇乡办事处组织社事办、计生办、合医办进行统计,核实无误后,提供名单给市民政局、市计生局,由市民政局和市计生局代缴参合金,市民政局和市计生局复核后,将代缴的参合金拨付给各镇乡办事处,再由各镇乡办事处存入新农合专户。各镇乡办事处必须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所有参合金及时汇付到市合管中心资金收入专户。
(二)资金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全部收缴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截留和挪用,严禁擅自借支、预支。
2.市合管中心保证资金收支日清月结,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帐、表、凭证齐全,按时装订成册归档。
3.市、乡两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确保工作开展的需要,严禁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4.市合管中心定期向市合管委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接受市、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定期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七、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分为三个部分:
(一)门诊统筹资金(占筹资总额的25%):主要用于参合农民普通门诊费用、慢性病、重大疾病门诊费用的补助。
(二)大病统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三)风险资金:占总基金的10%,交省卫生厅代管。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的就医和补助
以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统筹模式。
(一)参合人员就医
1.参合人员必须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全市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合人员门诊就诊的费用实行门诊统筹,依照《毕节市2011年门诊统筹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3.参合人员确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可持《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户口薄或身份证直接到市所辖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需在省级及省外医院治疗的应先到市合管中心登记备案或电话告知。
4.外出打工的参合家庭成员生病需住院的,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入院后电话及时告知市合管中心进行登记。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1.市合管中心在市合管委及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按照《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审核、一评估。
2.市合管中心应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毕节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在市(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的医疗机构中,通过自愿申请,遴选定点医疗机构,以满足参合患者就医的需要。
3.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中医科室在收治参合住院患者过程中使用的中药饮片和中医适宜技术的诊疗项目,全部纳入报销范围,并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进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