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2)》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矿管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1年度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196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4号)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经第8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2)》印发给你们,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参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12)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
(一)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
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细化标准:决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土地损毁面积不足30亩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土地损毁面积超过30亩未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一)依据:《
土地复垦条例》第
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