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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

  2011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2012年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0号文件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赣府发〔2012〕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好《决定》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意见》精神

  《决定》和《意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决定》和《意见》精神,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要求、工作重点,尽快把《决定》和《意见》精神运用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践中去。

  二、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分工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实际情况,按照《决定》和《意见》明确的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作好汇报和请示,提出贯彻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争取重视和支持。进一步细化和分解重点工作,明确本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防灾职责和任务分工,将具体任务和措施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提出具体时间要求,确保文件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积极推进各项防灾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积极推进各项防灾工作。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动态巡查;抓紧编制和修改完善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精度;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和乡镇国土资源所“五到位”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加快推进地质灾害避灾移民搬迁,科学开展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工程治理;加强农村和集镇建房管理,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加快推进应急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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