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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的通知
(陕环发〔2012〕57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水利局,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和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7号)精神,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健康发展,省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决定开展全省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
  二、检查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开发和建设活动,是否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二)自然保护区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旅游项目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和建设项目单位是否落实有关保护、恢复和补偿措施。
  (三)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四)2009年以来批复晋升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划界立标等相关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全省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按照检查内容,逐条对照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自查报告于6月25日前报所辖市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2009年以来新晋升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将保护区机构、编制、人员和划界立标等情况汇总和支撑材料一并上报所辖市环保局。
  (二)市级专项检查(6月20日-7月10日)。各市环保局要联合市林业局、水利局等单位对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并于7月15日前将辖区内开展自然保护区执法检查情况报省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各市环保局将2009年以来批复的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机构、编制、人员和区界划分等情况汇总和相关支撑资料一并上报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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