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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感染性样本采集、运送与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本市感染性样本采集、运送与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
(沪卫科教〔2012〕033号)


各有关单位:
  近期在部分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诊疗过程中会诊医生私自采集病人急性期样本并自行带回检测、医院未按规定将样本送至指定场所检测等违规行为,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与检测,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发生,确保本市生物安全万无一失,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出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样本采集
  (一)采集样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采集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样本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严禁会诊医生未经同意私自采集病人急性期样本并自行检测。如确有需要,需由会诊医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样本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采集。如样本为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指导下采集,采集过程中应防止样本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二、样本运输
  (一)高致病性样本运输按《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由市卫生局审批,跨省或出境运输由卫生部审批,样本所在单位必须取得准运证书后,方可实施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样本运输需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高致病性样本运输由样本所在单位向接受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接受证明后实施。样本运输应由专人专车护送,护送人员需经生物安全知识培训且考核合格。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通过公共交通工具运输。
  样本运输要求使用专用的生物样本运送箱,包装符合相应的要求。运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做好样本运输的交接手续,留存运输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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