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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州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州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州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州级政府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类项目,经州财政局批准,由部门集中采购。
  二、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其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若因特殊原因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并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领导及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州级一级预算单位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询价采购项目,按程序组织二次采购仍未成功,需改成单一来源采购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及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若因上级部门有明确时限或其他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工或无法满足采购项目特殊要求,需采取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以正式文件(附上级部门相关文件)报经州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州政府采购办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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