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改革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二)试点改革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参照上海市的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试点改革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配套优惠政策。
6增值税起征点。我省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按期缴纳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缴纳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三)试点改革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改革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改革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试点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改革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改革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改革纳税人在试点改革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改革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8月1日-2012年8月20日)。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召开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省地税局在全面摸清试点改革行业税源状况的基础上,做好试点改革行业税源测算分析工作,督促、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移交税源信息资料,并做好其他相关配合工作。省国税局做好相关接收工作。省委宣传部组织相关新闻单位启动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