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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由市物价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5)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由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

  (6)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由市卫生局、发改委、编委办负责)

  (7)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12.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由市卫生局、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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