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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按照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办法的通知》(黑卫药政发〔2011〕132号)要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使用省卫生厅招标采购的基本药物。(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的监管能力。(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8.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各区、县(市)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在已确定的编制总量内,根据服务人口的变化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促进编制资源合理配置。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主任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由市编委办、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由市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9.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支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由市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由市发改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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