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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1)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由市发改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由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采取有效办法把职工医保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市编委办、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7.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区、县(市)政府要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由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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