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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政发〔2012〕5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迅速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对促进新时期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重要指导意义,高度重视红十字会在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把贯彻落实《意见》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紧密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动部门合作,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强化合作,开展内容丰富、时效性强和有针对性、有声势、有特色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要支持红十字会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新闻宣传支持,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监督指导,促进全面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意见》工作的督促指导,组织调查研究制约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各类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全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评估考核,并通报督导考核结果。省政府将根据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推动我省红十字事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附件: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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