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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石柱府发〔2010〕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精神,经县政府第70次常务会研究,决定调整全县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县城规划区和黄水镇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西沱镇、下路镇和三河镇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其余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征。
  二、征收管理
  凡在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凡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缴纳配套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每日加收滞纳金。凡减免缓缴纳配套费的,严格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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