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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2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5日

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实施办法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012年8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青政办〔 2011〕30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全面提升对外贸易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

  到2015年,全省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13亿美元,年均增长12%以上。

  依托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及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建设,培育形成3个国家级特色优势产品出口基地,即,“青海藏毯基地”、“青海柴达木枸杞基地”、“青海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基地”。

  培育10个青海省出口名牌。

  培育10个出口额上千万美元的产品。重点培育藏毯、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牛羊驼绒织物及制品、高原特色枸杞及沙棘等生物制品、高原特色农畜产品、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等特色产品。其中,藏毯(含机织羊毛地毯)产品、特色纺织及制品、穆斯林民族服饰及用品、特色农畜产品等出口年均增幅30%以上;新能源、新材料、高新技术产品、文化产品出口年均增幅20%以上。

  培育20个进出口额上千万美元的企业。到2015年,年进出口额1000-5000万美元的企业达到10户;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达到10户。

  二、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培育20户外贸经营骨干企业。通过政府引导、支持和培育,抓好20户设备精良、管理先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并具有一定规模和档次的出口创汇骨干企业,使之成为我省今后外贸发展的生力军。重点培育一批依托当地特色资源以及新能源、新材料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生产型企业,同时兼顾不同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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