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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育晟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设立“福州市育晟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榕人社培〔2012〕45号)


福州永恒鑫电器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申办福州市育晟职业培训学校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专家组现场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设立“福州市育晟职业培训学校”,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福州市育晟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校址设在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03号西配楼五、六层,办学规模每年200人以上,法定代表人黄智敏,校长黄杨荣。

  二、同意设立初、中级的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职业培训。

  三、培训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号:劳社民3501016212004号),学校可自行刻制直径38mm木质公章一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培训学校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本批文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培训课时、收费项目标准要告知学员并公示上墙,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五、培训学校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职业培训,按照批准设置的专业及招生层次进行招生,招生广告刊发前须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培训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学员结业应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给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七、培训学校应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学员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籍卡片;相关部门的年检(审)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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