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指经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共同审批的民用机场远期发展规划用地范围。
3、若设置在民用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超出了本款第1、2项规定的范围,按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二)民用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照以下办法划设:
1、对于可供D类和D类以上航空器使用的单跑道机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2、对于仅供C类和C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确定办法与本款第1项相同。但是该项中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的弧的半径及应当包含的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的圆的半径应当为10千米。
3、对于仅供B类和B类以下航空器使用的机场,以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为圆心、10千米为半径的圆。
4、对于需要建立特殊进近运行程序的机场,根据需要适当放宽。
第十六条 设置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外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其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按第四条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划定和保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二)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是指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用于航空无线电导航或者航空移动业务,在地面(陆地)、船舶或者海上工作平台上设置的无线电台(站)。
(三)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是指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划分给航空无线电导航和航空移动业务的频率以及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指配给某航空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
(四)民用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五)机场管制地带基准点,是指机场跑道的基准点,位于主跑道中线的中点。若机场导航设施距离机场基准点小于1千米时,也可以把该导航设施的位置点作为管制地带基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