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巡检制度。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接到通报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第三章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确定
第十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新建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因机场改(扩)建导致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发生变化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会同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参照本规定向社会进行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民用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两部分组成:
(一)设置在民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
1、民用机场跑道所占用的矩形范围:长度以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延长线的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
当民用机场不设置近距导航台或中指点标台,该矩形的长度从跑道中线的中点分别到跑道两端的距离,再各增加500米;宽度为1000米,即以跑道中线及其两端延长线为基准,分别向两侧延伸5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