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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政办[2012]20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8日

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 2012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海省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应当满足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符合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划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据下列标准划定:

  (一)《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二)《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

  (三)《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四)《对空情报雷达站电磁环境防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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