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2年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2〕899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各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2年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649号)转发给你们,自治区卫生厅就我区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项目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自治区各项目执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一、2012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自此文件下发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自治区各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通知》(内卫医政字〔2011〕470号)中的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请各项目执行单位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项目建设规划、时间进度、资金预算明细(包括配套资金)及年度工作计划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三、请各项目执行单位于2013年7月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中期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