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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35. 提高环境承载能力。加快实施示范区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先行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在向下分解下达能源消费总量时,向示范区倾斜,保障示范区内重大项目落户。
  36.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示范区的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规划,统筹安排,统一截污,集中收集处理。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按标准给予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补助。
  37. 简化环保审批手续。示范区的食品、农产品加工、纺织(不含印染)、服装及鞋业制造、纸制品、印刷业、皮革制品(不含制革)、陶瓷、机械(不含电镀)、信息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不含线路板)、医药品的混装制剂、城市污水及生活垃圾处理等行业的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示范区各市政府,对属省级审批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流程。
  十、优化物流通关
  38. 建设快速物流通道和现代物流园区。支持示范区开展多式联运,降低物流成本。物流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企业同价。充分发挥五定班列的作用,根据需要开通湘南3市至广州、深圳、湛江、钦州等地的五定班列,并适当增加沿线站点,扩大受益面。
  39. 推进跨区域口岸通关合作。全面实行“属地报关、口岸验放”和“属地报检、属地验放、口岸通行”的通关模式,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制度,建立关企、检企合作机制。简化出入境人员查验手续,争取将港澳个人自由行范围扩大到湘南3市。支持郴州出口加工区升级为综合保税区。
  十一、提升政务服务
  40. 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省级审批权限逐步下放到示范区各市。示范区内国家级园区可以经依法委托后行使有关审批权。对重大项目实施项目全程代理服务。
  41. 优化价格监督服务。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建企业的水、电、气工程设计和安装价格实行监管,市、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综合制定最高收费标准。示范区内的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实行大用户直供电试点。
  42. 实行园区企业收费优惠制度。园区地方行政事业实行零收费;企业需要的社会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可由园区所在地政府通过打捆结算、招标等形式确定。
  43. 承继原有优惠政策。整体搬迁来示范区的企业,沿袭原有评定的管理类别,按相应的工商、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类别予以办理。凡在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经有关部门重新审查认定后,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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