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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七、保障人力资源
  27. 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支持在示范区建设为承接产业转移配套的职业院校。支持职业院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为示范区企业提供合格员工。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对新招用员工进行上岗培训,新招用员工考试合格上岗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相关政策性培训补贴给予重点倾斜。重点支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采取专场招聘等多种形式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农民工回乡就业。
  28. 鼓励发展职业教育。加大对示范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投入。鼓励国内高校到示范区联合办学,兴办分校,并落实建设用地、规费减免、设施建设、税收等优惠政策。
  29. 合理确定企业“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对用工50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缴纳标准与沿海省份保持基本平衡;认真做好跨省区域流转农民工等人员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
  30. 积极引进技术、智力和人才。创新人才引进与流动机制,实施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计划,支持两院院士和长江学者以及列入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高端人才带项目、带技术来示范区发展。对来示范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管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由地方财政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在户籍、医疗、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八、鼓励自主创新
  31. 建立创新基地。支持在示范区建立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化示范基地、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
  32. 扶持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转移企业的重点投资项目,积极推荐纳入省推进新型工业化“四千”工程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并享受有关建设费用减免优惠待遇。
  33. 鼓励科技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除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外,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转移企业在示范区进行二次投资的,市县财政3年内以适当方式奖励企业。
  34. 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建立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和各类产学研创新平台,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重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引进技术、人才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级科研机构和重点高校联合示范区内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九、加强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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