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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20. 实行市场地价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依法依规实行市场地价;对投资强度大、产出高的项目,可合理奖补。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获得建设用地,逐步形成“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并存的工业用地格局。
  21. 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根据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示范区内市、县政府可调整所辖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其在建期间的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2. 创新用地方式。支持示范区内的省级开发区以置换用地、整合周边乡镇工业集中区等方式拓展范围。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土地流转政策,依法创新用地模式。
  六、强化金融支持
  23.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全国性金融总部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金融总部的,可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次性支持,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省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购建自用办公房的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4. 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园区内开办分支机构,办理国际结算和外汇服务业务,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矿权、仓单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融资等多种抵押融资担保形式。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建立融资担保风险基金。鼓励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争取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优先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重点企业的融资,力争示范区的信贷增幅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加强金融诚信建设,支持示范区创建金融安全示范区。
  25. 鼓励企业融资。对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信托股权等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政府按融资额度给予适当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财务公司,力争示范区信贷融资规模和直接融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为企业上市做好税务方面的服务工作。上市的前期辅导工作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26.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和信贷体系。支持示范区加快推进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督促和指导再担保机构创新多形式、多层次的“再担保”模式,为示范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建设,积极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及借贷服务,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按担保总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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