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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5. 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目录内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相关支持政策。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在示范区内投资设厂或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服务机构,以及投资额1亿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对于上述投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省给予市县适当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投资额30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外向型生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支持。
  6. 鼓励引进配套企业。发挥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吸引产业链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示范区内新引进注册资金150万美元或与之相当人民币以上的配套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前3年,市县给予主导企业与配套企业适当奖励。
  三、加强载体建设
  7.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自2012年起,省财政从省级开放型经济引导资金中切块安排资金用于示范区建设,专项支持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配套能力和重大项目建设。省内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科技、交通、教育等各专项资金要向示范区重点倾斜。
  8. 支持园区扩容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经开区、高新区申报国家级经开区、高新区,扶持没有省级园区的县(市),筹建省级园区;鼓励现有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有序扩容提质。
  9.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发展。加大对招商引资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专业化、楼宇化、社区化的财政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于投资建设用于招商引资的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优先供应。实施标准厂房工程报建“绿色通道”制度,免收工程报建费(人防费、劳保费除外)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省里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0.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示范区建立起完善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服务平台。大力发展并规范技术评估、检测论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
  11. 创新园区建设模式。支持省级以上园区设立专业合作园区,吸引跨国公司、国企和民营企业、商协会等各类投资主体对园区进行整体开发。鼓励发展“飞地经济”,积极探索不同管理模式和利益分享机制。
  12. 加强保障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性住房建设。示范区内省级园区公租房建设纳入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与园区规划建设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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