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2号)
《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甘肃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和目标是,普及
宪法和法律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