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落户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在5年内迁离广州的,退回已获得的奖励资金。
(三)本暂行办法中涉及的有关奖励补贴经费,纳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按该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税务部门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已实行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最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鼓励设立各类专业化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
(一)财政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为设立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提供支撑。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投资在我市设立的各类专业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
(三)鼓励整合国有资源,设立国有股权投资基金。
(四)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合作,设立从事区域开发的股权投资基金。
(五)鼓励设立其他投资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六、促进股权投资机构的集聚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动在我市金融商务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园区,发挥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类企业入驻。股权投资产业园区应设立相应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服务平台,为落户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