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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禁止任何形式的隐名股东、隐名合伙人,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并以本人名义出资。境外投资者出资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投资证明文件。境内投资者应以人民币出资。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三、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新设立并按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累计实到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累计实到资本达15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累计实到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单笔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达到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资金达到3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资金5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单笔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公司制的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当年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增资扩股时的新增注册资本金或新增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上述规定的,参照新设企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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