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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具有至少3名具备下列条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1.有5年以上从事投资或投资管理业务经历;

  2.有2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在最近5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记录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暂行办法所称中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五)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或受委托管理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六)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七)股权投资企业应与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以确保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八)在工商注册登记中使用“基金”字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到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其中,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在省政府出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之前,暂在市金融办备案。申请备案企业按照市金融办提供的清单提交备案资料,市金融办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以在市金融办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办结备案手续。

  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登记

  (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登记服务工作。市金融办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出具内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和注销,以及股权、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确认意见,并实行备案管理;市工商局负责根据市金融办出具的确认意见,办理内外资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根据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金融办出具的确认意见,办理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穗投资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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