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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污水处理厂数据传输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污水处理厂数据传输要求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2〕254号)


各污水处理厂:

  本市按照重心下移、权责一致、信息共享、属地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的原则,2010年明确了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管理和职责分工,各单位的积极配合为管理职责的顺利过渡提供了良好基础。但随着现场检查、数据应用等工作的深入开展,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尤其是数据传输中存在的不足也逐步突显。为完善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关于发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与交换管理规定?的公告》(环保部公告 2010年第55号)和《关于调整本市水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管理模式的通知》(沪环保总〔2010〕455号)等文件要求,完成现场端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改造或软件升级,确保现场端数据能同时发送至市、区两级污染源监控平台,实现与地市级、省级、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实时联网。

  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中使用的数据采集传输仪须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上传数据执行《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2005),传输监测数据中必须包括污染物监测实时数据的标记(如P:电源故障、F:排放源停运、C:校验、M:维护、T:超测上限、D:故障、S:设定值、N:正常,详见HJ/T 212-2005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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