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鼓励银行机构努力拓展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鼓励银行机构拓展文化消费类信贷产品的创新工作,通过文化类消费信贷产品有效撬动首都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鼓励银行机构加强文化类消费信贷产品研发,结合文化领域特点,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拓展文化类消费信贷的新产品。积极做好文化消费支付结算服务。
(九)鼓励银行机构深入拓展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相关服务。积极落实相关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为文化创意产业服务的特色支行、信贷专营机构、文化金融事业部等机构,并实施单独的考核和奖励政策,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放款速度。
(十)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中小微型文化创意企业力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创新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产品和服务,设计开发适合文化创意产业特色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大文化创意产业贷款投放。
(十一)加大融资性担保支持水平。通过财政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在京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性担保业务。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及相关组织合作,分散银行机构风险。按照国家政策导向,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在影视、版权等领域加深研究,通过银担合作,不断推进担保类新产品对文化创意企业支持力度,提升文化创意企业资源整合能力。
四、加快创新文化创意产业直接融资体系
(十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建立上市企业储备库,加强券商与文化企业对接,对入库企业实施定期培训辅导,建立企业上市协调机制,争取到“十二五”末,北京新增文化创意上市公司50家,形成“北京文化”板块。重点推动市属国有文化创意企业上市。大力培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广告会展、艺术品交易、设计服务、旅游、休闲娱乐、其他辅助服务等类别的文化创意上市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组建市场化的运营主体并发行债券或股票融资,重点培育2-3个综合收入超千亿元的功能区,形成地标性的“文化航母”,建设5-8个综合收入过百亿元的“文化金融试验区”。
(十三)支持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文化创意企业在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相关制度,增强市场活力以及市场功能,增强文化市场吸引力。促进文化与科技的融合,争取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范围扩大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十四)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行债务工具融资。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独立发行或集合发行企业债券以及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发行中小文化创意企业集合债务工具的组织和协调。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给予一定的担保费补贴或利息补贴。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