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或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三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二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发生在一级保护区内的,处以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发生在特级保护区内的,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井冈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占地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六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八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茨坪景区内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房地产项目和旅宿设施占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处以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茨坪景区内改建旅宿设施项目违反该景区详细规划要求的,由井冈山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