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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31日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在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推动工程建设领域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有利于促进招标投标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条例》贯彻实施与加强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二、全面清理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文件
  (一)清理范围。凡《条例》出台前,我市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或制定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经有关部门组织梳理后,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清理建议。
  (二)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或与《条例》中的提法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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