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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经费检查的通知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经费检查的通知
(黑粮办发〔2012〕30号)


各行署、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为了全面反映全国及各省粮食产、消、余缺情况,国家粮食局自2004年以来开展了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并积极争取安排了专项调查经费,我省财政也匹配了相应资金。随着调查项目的不断扩展,国家、省两级专项经费拨付额度也逐年增加,为加强对调查经费的管理及使用,省局决定开展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经费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行署、市粮食局,农垦总局粮食局。

  二、检查内容

  (一)国家、省两级经费的到位情况。调查经费是否及时到位;是否及时下拨到所属县(市)区粮食局及城镇及农村固定调查户。

  (二)调查经费使用情况。经费是否按照规定用途开支,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三)对城镇居民、农户固定调查户是否建立健全必备的钱款交付手续,并留档备查。

  (四)市、县级财政是否将统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从2006年起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是否开展统计宣传及培训。(影像资料)

  三、检查方式、检查时间

  检查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进行。

  自查阶段(6月15日-20日):各地要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并将相应的凭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形成自查报告,6月25日前报省局调控处。

  抽查阶段(6月21-7月20日):省局将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随机方式开展抽查。

  四、工作要求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严禁弄虚作假,编造和虚列开支。对于没有按照规定使用统计调查经费的单位,一经查出,视情节将给予通报批评,减少或取消下年度统计经费,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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