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升商品种子加工、贮存水平。加大对种子企业提升种子加工能力、种子贮存能力的扶持力度。支持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引进种子加工、包衣、包装、贮存方面先进技术、设备,提升商品种子加工、贮存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市农委、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
(六)建立投入保障机制。一是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建设。市科委启动种业科技重大专项,市农委设立种源农业专项,市财政局设立种业发展专项,分别用于支持商业化育种研究、种源农业基础建设、"育繁推一体化"和种业支撑保护体系建设等。二是加强金融支持。在充分利用银行信贷支持我市农作物种业加快发展的基础上,努力拓宽其他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种源农业建设,鼓励以股权基金、企业债券、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上市等方式促进种子企业做大做强。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种源农业建设的信贷投放。 (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
(七)实施税收、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农林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我市农作物种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的种子企业可申请财政贷款贴息专项预算,用于企业设施设备购置、种子收储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负责)
(八)提高种子监管能力。全面加强品种试验测试、种子检验检测、种子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品种试验基地建设,提升试验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及机械化程度,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品种试验网络。在现有质量检测体系基础上,提升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检测能力,以区县种子管理机构建设为重点,建设覆盖全市的农作物种子监管体系。改善执法条件,兼顾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全面加强种子执法手段建设,全面开展执法培训工作。 (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健全管理体系。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强化种子管理职能,严格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建立监督和问责机制,规范管理行为。按照强化职能、充实队伍、加强装备、转变作风的原则,强化执法队伍和制度建设,加大种子执法力度,引入公众监督机制,切实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
(十)完善政策法规。适时修订完善《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品种试验、品种审定、品种保护和品种退出制度,完善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育种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科研人员行为准则。(市农委、市法制办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