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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2)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种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即时结算,力争实现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县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贯彻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市保险行业协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 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提高村医补助,并将40%的公共卫生服务和经费下沉到村卫生室,各县区要切实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进一步强化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综合改革政策力度。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确保基本药物上网采购率、实施率达100%。落实基本药物采购集中付款制度,对不按要求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处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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