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六)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七)已购买商品房的;
(八)其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在信用体系中载入其不良记录,3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的1.5倍计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档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内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德阳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或集中建设,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旌阳区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价格、监察、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