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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第三十五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度。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年审。对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进行年审,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年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年审后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可以与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续约。

  年审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可以申请变更,按照《德阳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暂行)的规定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年审后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应当退出。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四十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内部结构。

  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归产权人所有,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缮维护、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

  第四十二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停止租赁补贴: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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