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学历;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德阳市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房。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统一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不受理个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申请经批准后,由申请单位、新就业人员与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三方合同。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入住人员名单进行组合安置,办理入住手续,按时代扣代缴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对入住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提供原件);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提供原件)。
第二十四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五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配租环节。
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德阳市市区实际居住三年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二)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四)连续在德阳市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含2年);
(五)在德阳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第二十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的资料和审核程序,参照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