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不包含转让自有产权住房2年以内和转让公房4年以内的家庭);
(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共同生活,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以家庭或者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符合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条件且达到35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家庭成员中部分为非本市户籍的成员应在德阳市市区实际居住二年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含1年)。
第十六条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七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提供原件。由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及用工单位等出具其收入状况,旌阳区民政局核实认定);
(四)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提供原件。由申请家庭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或户籍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查询核实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供原件)。
第十八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说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事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通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街道,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家庭人口、住房状况和收入状况进行走访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德阳日报》和德阳房管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