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德阳市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已分别经市政府六届八十五次、六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德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精神,结合德阳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是指德阳市区旌阳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工农村街道办事处、旌东街道办事处所在辖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和各类机构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市区实际居住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租赁型保障住房。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德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社保、国资、民政、税务、统计、审计、物价、监察、银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专项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二)省财政以奖代补补助资金;
(三)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
(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通过投融资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收购资金;
(七)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国库,纳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