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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信誉标书、技术标书、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人的签字和加盖公章;

  (二)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三)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四)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招标文件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具体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中除了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审投标文件工作必须在封闭环境下进行。评委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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