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方式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指定的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德阳市房地产管理网发布免费招标公告。网站上公告时间不应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招标物业项目的名称、地址、使用性质、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报名的地点和期限;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相关费用等。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一般应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未按照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