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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
(洪财购[2012]11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级政府采购承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的通知》(赣财购[2007]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昌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有关通知》(洪财购[2009]1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将本级政府采购信息按规定的公告范围,分别在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和南昌市政府采购网(www.ncszfcg.gov.cn)进行公告,并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和监督。

  二、市、县(区)级政府采购承办机构的招标、中标、成交结果及变更事项等采购信息必须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和南昌市政府采购网分别公告。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办法为:市级政府采购承办机构的招标、中标、成交结果及变更事项等采购信息应先在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申请发布,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并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再向省政府采购网申请公告,省政府采购网在每个工作日的16时30分后在网上发布当天的申请。县(区)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办法为:县(区)级政府采购承办机构的招标、中标、成交结果及变更事项等采购信息应先报本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再分别向省、市政府采购网申请公告,省、市政府采购网在每个工作日的16点30分后在网上发布当天的申请。

  市、县(区)级政府采购承办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办法,将招标、中标、成交结果及变更事项等采购信息,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和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分别公告。经核实,未按规定在省、市政府采购网分别发布公告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按《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政府采购承办机构整改学习一个月处理,并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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