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具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符合餐厨垃圾集中处理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十一)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六、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的准入及退出制度
(一)建立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准入制度。市城乡管理执法局(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经营服务许可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的项目条件和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向获得准入的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核发城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经营服务许可证,签订《城市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协议》。
(二)建立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退出制度。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餐厨垃圾集中处理服务许可,另行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以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
1.未达到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规范和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危害食品安全等突出问题的;
2.餐厨垃圾集中处理及经营服务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管理水平低、服务质量差,经督促整改仍未达标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应该取消餐厨垃圾集中处理服务许可的。
七、餐厨垃圾集中处理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实行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将餐厨垃圾交由获得准入的企业收运处理,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依法进行处罚。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餐厨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义务,对违反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对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餐厨垃圾集中处理企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关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