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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出血热疫苗免疫接种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时间进度安排

  (一)调查准备和摸底阶段:2012年8月23日-8月31日。项目旗县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完成接种苏木乡镇目标人群的疫苗和注射器下发、工作表格统一印制下发、调查摸底登记和宣传培训等接种前准备工作;

  (二)免疫接种及资料汇总上报阶段:2012年9月1日-10月30日完成接种。2012年9月1日,5个项目旗县开始实施疫苗接种,采用0天、14天基础免疫两针的免疫程序,10月30日前项目旗县完成基础免疫接种,并按要求完成所有数据整理、录入和上报工作;

  疫苗接种期间,项目盟市卫生局及项目旗县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派专人在接种现场进行督导检查;

  (三)快速评估和查漏补种阶段:2012年9月-10月份,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旗县进行基础免疫接种率快速评估,快速评估的重点是容易被漏种的人群和地区,如牧区、矿区、流动人口聚居地区、边远农牧区、边远山区和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常规免疫无人管理的地区等。项目旗县卫生局要组织选择集中补种或常规补种的方式对目标人群进行查漏补种;

  (四)项目总结和评估阶段:2012年12月,项目旗县卫生局将项目总结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同时,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项目考核和评估工作。

  七、预防接种的实施

  (一)预防接种人群摸底登记及接种簿的管理

  实施预防接种前,各项目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计划接种地区应接种人群进行摸底登记,并以村或居民区为单位填写《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接种登记簿》(见附表2)。

  接种登记卡、接种登记簿的预防接种信息由实施接种工作的人员填写。信息填写应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内容齐全,日期栏填写以公历为准。城市地区接种登记簿由社区接种单位保管,农村由乡镇防保组织保管。保管期限应不少于5年。

  疫苗接种完成后,各项目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2周内将接种登记簿录入电子数据库,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下发出血热疫苗接种EXECL电子表格,直接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

  (二)预防接种服务的实施

  在项目地区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项目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出血热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可在高发村或居民区设立接种点,集中时间对目标人群进行接种。对因缓种未能及时接种的目标人群,到所在地区的常设接种点进行补种。

  (三)宣传与培训

  项目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医疗保健和健康教育机构要积极提供咨询服务,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大众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出血热的危害及其疫苗接种的相关知识和信息。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宣传的同时,所有行政村要张贴标语、印发宣传资料进村入户,要重点关注流动人口聚集地,力争宣传工作不留漏洞和死角。特别是在统一接种前5天,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为保证出血热疫苗安全有效接种,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对项目实施地区出血热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各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做到正确掌握接种对象、免疫程序,接种的部位、剂量、方法、禁忌证和注意事项,接种登记、统计、报告,接种异常反应判断、处理方法,预防接种安全注射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八、预防接种反应及事故的处理

  在实施出血热疫苗接种过程中,对发生出血热疫苗预防接种疑似异常反应或事故时,应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进行报告、调查诊断、鉴定和处理。

  九、血标本的采集与分离

  为了解我区开展出血热接种疫苗免疫效果,各项目旗县在开展出血热疫苗接种前或接种后,对开展接种或未接种的16-60岁的健康人(无论有无接种史)进行静脉血采集。每个项目旗县采集150人份血样,女性血样标本比例不少于30%;血样采集分为16~20岁组、21~30岁组、31~40岁组、41~50岁组和51~60岁组,每个年龄组各30人,采血量≥3ml/人。项目旗县疾控中心负责血样的采集和相关的登记工作,采血后分离血清-20℃冻存,采样工作完成后将血标本采集登记表(见附件4、5)送自治区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

  十、资料收集和报告

  项目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本辖区内的目标人群人口资料、疫苗接种、疫苗供应、疫情监测、血标本采集及登记记录,免疫效果评价等资料,按时整理、统计、汇总,建档立卷,并负责血标本的分离和保存、送检及其血样采集资料的汇总和上报工作(见附件5)。

  各地在完成基础免疫后,于1个月内将《肾综合征出血热疫苗接种统计汇总报表(2针基础免疫)》(见附表3),直接上报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同时上报盟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各地在完成血标本采集工作后,于1个月内将《血标本采集登记表》(见附件4)和《血标本采集汇总表》(见附件5)上报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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