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沿公路洒漏、飞扬。载运散体物料的车辆,帮槽必须严密,锁销齐全有效,装载适当;载运易扬、易洒物料和垃圾的车辆,必须严密苫盖,牢固捆扎;载运流体物料(包括散装水泥)的车辆,要用密封车厢。
(二)不准向公路上乱扫、乱扔、乱倒车内的废弃物,不准在公路上冲洗车辆,不准车轮带泥污染公路。
(三)牲畜不挂带合格的粪兜,不准在公路上通行,不准在公路上遗洒畜粪。
第八条 临时占用公路的,须经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费。
第九条 特殊利用公路的,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图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有管辖权的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公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按《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路面结构修复工作。
第十条 公路两侧永久性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管理范围边缘的间距(下称公路保护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在前款规定的公路保护间距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区(县)、村镇、小区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及核发规划许可证件时,应遵守本办法第十条的公路保护间距规定。
规划和新建村镇、小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在公路保护间距内建成的非公路设施,不得扩建、重建和改变原结构。遇有公路改建、扩建时,应将该设施拆除。
第十三条 对公路与铁路、河道平行或交叉的路段,公路保护间距的范围与铁路、河道法规规定的控制范围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均按各自管理权限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