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7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修订并以津政发〔1997〕96号发布 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公路的保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和区、县公路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公路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天津市公路管理局和区、县公路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分工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系指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用地和设施。
前款公路用地的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的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或截水沟)的,为公路缘石外不少于5米的用地,有征地界线的,从其界线;已征用的公路建设用地;为修建、养护公路建于公路沿线的有关设施用地。
第五条 本市公路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并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埋设界桩。
第六条 未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地上地下管线;
(二)搭设棚亭、摊点;
(三)晾晒农作物,堆放垃圾、柴草、建筑材料;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制坯、沤肥;
(五)填垫边沟、截水沟,修建与公路相接道口、桥涵;
(六)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