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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2修正)


  (六)携带动物,充气气球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进站、乘车;

  (七)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渣,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八)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九)乞讨,躺卧,踩踏车站及车厢内的坐席;

  (十)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十一)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设摊、卖艺或者从事销售活动;

  (十二)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等;

  (十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妥善组织乘客疏散,乘客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滞留。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投诉。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作出答复,需要调查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和用水。

第四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应当按照以下范围设置安全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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