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未开展评估的无需报送)。
另外,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向省民政厅提交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材料应报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各市汇总后统一上报。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组织印章。有关政策文件、表格可在山东民政门户网站“通知公告”、“表格下载”栏目中查阅下载。
三、申报时间
各全省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要于2012年8月20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申请材料,各市民政局要于2012年8月20日前将有关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定程序
1、基金会和全省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向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同时提出申请,分别报送材料。
2、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向同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报送材料。由各市汇总后,填写《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材料汇总表》(附件3),连同各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申请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
3、省民政厅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后,省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材料报送地点: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济大路3号1215室),联系电话:0531-82669724;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英雄山路155号1618室),联系电话:0531-85656277;省地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济大路5号1314室),联系电话:0531-82613623;省民政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南新街1号),联系电话:0531-86116068。
五、工作要求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国家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使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按时申报;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确保申报质量。在完成年度检查后,要将有关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评估或处罚结论,及时报送省民政厅。
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对照政策要求,精心准备,做到真实、规范、准确,按照规定及时提出申请,以便符合条件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能够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