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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民函〔2012〕20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基金会和全省性公益性社会团体:

  为做好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且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依法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且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依法登记1年以下的,不考察年度检查结论,可直接申报。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依法登记3年以上,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下列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以从事同一职业或者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申请条件的说明以及申请前相应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等。

  2、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2)。

  3、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5、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6、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书应由符合选聘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关选聘范围的规定可见《关于省管社会组织选聘审计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民函〔20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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