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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广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3.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4.扩大妇女就业规模,促进妇女稳定就业。

  --城镇登记失业妇女就业率保持在70%以上。

  --“零就业家庭”实现1人以上就业率达到100%。

  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6.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各项经济权益。

  --妇女平等地享有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益。

  --农村妇女平等获得和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7.妇女贫困程度明显减低,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农村技能培训女性比例达到45%以上。

  8.保障流动妇女、留守妇女劳动权益。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享有劳动权利、获得特殊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缩小男女两性在享有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供和拓宽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强化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体系,对于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进行查处。

  3.保障农村妇女经济权益,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保障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收益分配、股权配置等方面与居住地男性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在土地、技术、信息、信贷、资本等领域与男性享有平等权利。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为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提供就业、技术、金融服务和支持。鼓励农村妇女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

  4.促进农村妇女顺利实现非农转移,多渠道引导农村妇女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加快城市化进程。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开发适合农村妇女培训的职业工种,推进农村培训和农产品加工培训,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5.扩大妇女就业规模,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增加适合妇女的就业岗位,推动多种形式的妇女灵活就业。鼓励和支持妇女自主创业,完善妇女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妇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改善妇女就业结构,提升妇女就业质量,提高妇女在高端产业中的就业比例。

  6.大力拓展妇女职业技能培训网络,不断提升妇女就业能力。积极开发适合女性就业的培训项目,针对就业困难且缺乏劳动技能的妇女提供专业劳动技能培训,积极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培训”规范化。推进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券制度,为妇女提供培训和鉴定费财政资助。

  7.帮扶就业困难妇女就业。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多渠道开拓适合妇女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女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鼓励、支持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发展。在就业专项经费中安排专门用于援助妇女就业的资金。

  8.切实实施工资分配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完善男女同工同酬监控和申诉体系。指导用人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政府各项工资政策,以岗位工资为主导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内部男女职工和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加强督查和检查力度,对妇女劳动报酬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将男女同工同酬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和用人单位社会责任制度建设,完善申诉渠道和体系,积极查处违反男女同工同酬的行为。

  9.切实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依法推进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文本中女职工劳动保护和相关待遇的规定,提高女职工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将女职工权益保护列为评审内容,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大力开展女职工人文关怀,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方式、用工制度和用工方式,让广大女职工实现体面劳动。积极处理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作为劳动监察执法的重点内容,妥善、及时解决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

  10.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的扶贫措施,保证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帮助、支持农村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等项目资金向城乡贫困妇女倾斜。加强政府各个部门及群团组织在妇女扶贫方面的规划与工作整合,建立信息交流与合作机制。重点关注老年、残疾、单亲、重病、流动人口、失地、失业等妇女,制定更加符合其需要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政议政比例。

  --市、区(县级市)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市、区(县级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比例。

  --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应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

  --担任区(县级市)、街(镇)党政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市、区(县级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配备女干部的领导班子比例达60%以上。

  3.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

  --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60%左右。

  --村“两委”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

  --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女性村民代表的人数逐步增加。

  4.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渠道。

  --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策略措施:

  1.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法规政策。从制度上确保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有效实现。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委会中的女性比例,提高候选人中的女性比例。

  2.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各级领导和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对妇女在推动民主法治进程和促进两性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认识。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3.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立法和制定各项政策、规划时,充分听取各级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鼓励妇女通过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鼓励妇女积极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增强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能力。

  4.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积极提交议案、提案,增加妇女参政议政影响力。加强对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调研和决策能力的培训,使其提出的议案、提案和书面意见的数量与质量稳步提高。

  5.严格遵守国家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制度,在干部选拔、聘用及晋升中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交流、晋升等各个环节的严格监督,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权利。

  6.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力度。通过挂职、交流、任职等形式让一定比例的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鼓励女大学生下乡、下基层,参与基层事务管理。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扩大女性人才队伍,加强高层次女性人才的培养,为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加强女性干部储备,逐步提高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完善村(居)委会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确保村委会中至少有1名妇女。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村日常事务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监督,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鼓励常住非户籍妇女参与基层事务管理。

  8.鼓励女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相适应。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鼓励支持更多的妇女进入企事业单位管理层。

  9.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在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和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时,充分听取妇联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应注意发挥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加强妇女人才库建设,把妇女人才库作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拔领导干部时,重视妇联组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10.充分发挥社会团体作用。加强女性社会团体建设,积极引导和组织各界妇女参与社会管理活动。培育女性社会团体,建立有序的管理机制。在重要行业和领域大力发展女性社团组织,大力扶持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关心和支持各级社会团体中的女性负责人。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水平,妇女参保实现应保尽保。

  --建立符合国家中心城市定位的、统筹城乡和共享普惠的、均等化程度较高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

  --到202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到2020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障覆盖率达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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